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多少多下场

摘要: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不属艰深夷易近商法意思上的海上“预约条约”, “预约条约”是预约相对于“本条约”而言的,“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是保险相对于 “分条约”而言的。预约保险条约项下每一张详细签发的条约保险凭证都是预约保险总条约下的分条约,保险凭证具备最终的少多条约效力。预约保险单是下场否出具或者保险费是否缴纳,均不影响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海上建树。在行动预约保险条约情景下,预约预约保险单应是保险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实用证实,但并非仅有的条约证实,保险凭证及其余凭证,少多惟独能反映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下场患上意,均能作为认定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海上证实。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后,预约不论保险人有无出具预约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保险人对于在条约建树后泛起的保险事变均应担当保险责任。假如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载入“解约条款”,则该“见告使命”组成为了海上保险条约中的一项保障。在不约定的情景下,“见告使命”既不属“见告使命”规模,也不属于“保障使命”规模,是影响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效力的事由。被保险人违背“见告使命”时,保险人不能尽管免去相关分条约项下的保险责任,惟独在被保险人“分心”违背时,保险强人干经由运用作废权,免去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非分心违背“见告使命”时,保险人只能运用条约效力“停止权”。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保险时期不患上逾越条约的有历时期。

 

       随着收支口商业规模的睁开,海上预约保险制度以其精练、利便的特色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以及收支口企业的招待,已经成为一种习气的做法。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可能防止漏保以及防止保险费的削减,对于保险人来说,可能保障晃动的保险费支出。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此作了特意的纪律。由于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特殊性及法律纪律的原则性,在此类案件的审讯实际中碰着的下场也良多。现就法律实际中每一每一碰着的多少多下场作些品评辩说。

 

  一、相关意见的界定

 

  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与预约条约

 

  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又称不断保险条约、总保险条约,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约定的时期内对于不断定的货物的保险责任规模、保险财富规模、每一保险或者每一地址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合计措施等条款而订立的一种临时的海上货运保险条约。主要用于被保险人在确定时期内有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大批量海上货物运输中。预约保险条约之以是称为总条约,是由于在预约保险条约纪律的期限内对于每一批详细货物保险事件仍需订立自力的分条约。只是该分条约的无关根基保险条款已经在总条约中妨碍了约定,无需重新约定,可能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小保单(下文有介绍)的方式,简化订立。

 

  预约条约,又称预约,是指约定未来订立确定左券之左券。其未来应自力的左券称为本左券(本条约)。预约以爆发未来订立确定左券的债务为目的,属于债券左券。如预界说务人不订立本约,预约权柄人有权苦务实在施。(1)预约条约与本条约的权柄使命内容是差距的,预约条约当事人的使命便是订立本条约。故不能将海上预约保险条约视为“预约条约”的一种,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与艰深夷易近商法意思上的预约条约是残缺差距的。“预约条约”是相对于“本条约”而言的,“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是相对于 “分条约”而言的。

 

  预约保险单与保险凭证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启齿保险单、预约保单,俗称大保单,指保险人交付给被保险人以昭示其订立预约保险条约并受预约保险条约约束的书面凭证。艰深载明预约保险条约的各项内容。凭证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纪律,艰深以为,“保险单并非保险条约的全副,只组成保险条约的组成部份。”(2)“保险单是证实保险条约存在的有力证据”。(3)保险凭证,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称之为“分说签发的保险单证”,俗称小保单,指内容以及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是为了简化订立保险条约的手续。预约保险条约项下每一批货物分说签发的保险凭证代表了一个自力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约,每一张详细签发的保险单都是在预约保险总条约下的分条约。凭证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纪律,保险凭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的内容不不同的,以分说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故“保险凭证具备最终的条约效力”。

 

  二、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认定

 

  预约保险条约的建树,也要经由要约以及应承的历程,即投保以及承保。投保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恳求以及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条约的意思展现,即保险要约;承保是保险人拥护接受被保险人预约保险要约的行动,即保险应承。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建树与其余海上保险条约建树同样,“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拥护承保,并就海上保险条约的条款告竣协议后,条约建树”(《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预约保险单是否出具或者保险费是否缴纳,均不影响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建树。下场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订立书面预约保险协议的情景下,若何认定条约的建树?凭证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纪律,保险条约为要式条约,应以保险单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订立。但凭证我国《海商法》的纪律,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与其余海上保险条约同样,既可接管书面方式,也可接管行动方式。不论接管哪种方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要对于条约的主要条款商议不同后,条约能耐建树。在行动预约保险条约情景下,预约保险单应是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实用证实。但是否是仅有的证实呢?保险凭证是否作为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证实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作为总条约的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建树与否,只能以预约保险单来证实,保险凭证只能证实总条约下的分条约是否建树,对于总条约的是否建树不证实力。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2条也纪律,海上保险单是否签发并不影响海上保险条约的建树,保险单只不外是作为诉讼以及海上保险条约可欺压实施的凭证。“英国法的这一纪律,象征着保险单是条约的仅有证据,当事人提出相同的证据不为法院所招供”。(5)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纪律“预约保险条约应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加以确认”。另一种意见以为,除了预约保险单外,保险凭证对于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建树也有证实力。笔者拥护后一种意见。理由(一)、《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纪律,确认了海上预约保险单的证实力的同时,并未清扫其余保险凭证的证实力,这在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分说签发的保险单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不不同的,以分说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中患上到了展现。显明,在保险凭证与预约保险单的内容相矛盾或者有特意纪律时,保险凭证具备最终的条约效力,这是对于预约保险条约的变更以及填补,不属守约行动。(6)(二)、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作为总条约,自己只纪律了根基保险条款,如保险货物规模、保险费率、险别、保险条件、承保期限、全副货物最高保险金额、每一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结算等,对于议定保险条款,如详细每一批货物的货物称谓、数目、保险金额等并无约定。这些议定条款只能在每一份保险凭证中记实,每一个保险凭证自己便是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内容的组成部份。(三)、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是否建树,这是个主不雅事实分说下场,应由主张条约存在的一方举证,如该证据的规模仅限于预约保险单,在保险人未出具预约保险单的情景下,该举证责任制度清晰患上到了意思。故笔者以为,不光如斯,其余凭证如暂保单或者双方往来的传真等,惟独能反映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患上意,均能作为认定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建树的证实。

 

  据上,惟独能证实海上预约保险条约已经建树,不论保险人有无出具预约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人对于在条约建树后泛起的保险事变均应担当保险责任。

 

  三、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中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

 

  凭证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纪律,“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条约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抵达的情景时,理当赶快见告保险人。”那末,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属何种法律属性?被保险人违背该见告使命应担当何种责任呢?《海商法》对于此未作纪律。

 

一、“见告使命”的法律属性。

 

  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是否属于海上保险条约中的“保障/保障使命(Warranty)”或者“见告/见告使命(Duty of disclosure)”规模?笔者以为:

  在有约定的情景下,艰深的预约保险单(特意是Always open的保险单)中,常有一个“解约条款(Cancellation clause)”,纪律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给以西方约定的见告期后,预约保险单破除了。(7)假如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载入“解约条款”,则该见告使命组成为了海上保险条约中的一项保障,被保险人违背保障使命,凭证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纪律,保险人有权破除了条约,也可能要求更正承保条件,削减保险费。

 

  在不约定的情景下,首先,见告使命不属于“见告”规模。海上保险条约中的“见告使命”,又称吐露使命,指在海上保险条约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将着实际知道或者在其个别营业中理当知道的无关影响保险人据以判断保险费率概况判断是否拥护承保的紧张情景,如实见告保险人。(8) “见告使命”始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之初,终于保险条约建树,也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法界说务。而见告使命是在预约保险条约建树后,被保险人所负的法界说务。故不属“见告使命”规模。其次,“见告使命”也不属于“保障使命”规模。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于“保障使命”作了纪律。“保障使命”是指海上保险条约中订明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应承,保障其在实施条约历程中应做甚么,不做甚么。(9)搜罗昭示保障以及表示保障。昭示保障存在于每一保险单的详细约定;表示保障,“依我公法律纪律,惟独正当性保障一项”。(10)故见告使命在不是商界说务的情景下,亦不属“保障使命”规模。

 

  “见告使命”是影响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效力的事由。被保险人违背见告使命,凭证其在主不雅上的差迟水平,导致条约效力的停止或者不失效。(一)、在被保险人“分心”违背见告使命的情景下,搜罗分心的不报、漏报、错报、晚报(在货损爆发后,或者货物抵达后才见告)。分心的违背见告使命,组成对于保险人的“敲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纪律,该条约应确认实用。而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条约惟独破除了的意见。笔者以为,有需要引入我国《条约法》纪律的作废权。凭证《条约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纪律,一方以敲诈的方式签定的条约,另一方有权恳求作废。作废后的条约,自始不约束力。而条约的破除了指条约在破除了之日起对于缔约人无约束力。在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中,被保险人分心违背见告使命,并不影响总保险条约的效力,仅影响分条约的效力。而分条约的效力自货物出运时即失效,在被保险人违背见告使命存在敲诈的情景下,保险人运用破除了权,并不能尽管免去与见告使命无关的分条约项下保险责任的担当,这对于保险人是很不公平的。故此时应酬与保险人对于条约的作废权,省患上除了保险人在敲诈的分条约项下的保险责任。尽管,保险人也可能选摘要求更正承保条件,削减保险费的方式,使条约效力临时停止。(二)、在被保险人非分心违背“见告使命”的情景下,无权柄用作废权,只能要求更正承保条件,削减保险费,以运用“停止权”。由于:其一,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是使预约保险条约患上以正简直行,惟独当被保险人见告保险人后,保险强人干据以签发保险凭证,否则,保险人可拒签保险凭证。(11)据此,被保险人的见告使命系《条约法》上的先实施使命(见我国《条约法》第六十七条)。而先实施抗辩权仅拦阻了条约实施效力的爆发,并不发生条约效力的扑灭,也属“停止权”。其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纪律,假意见告内容有过错或者遗漏,被保险人有权更正,纵然见告时已经爆发了损失或者货物已经抵达,除了非被保险人的不实见告是出于敲诈,被保险人须规画“续保(Held covered)”。即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赶快见告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才不断实用。(12)

  据上,被保险人违背“见告使命”时,保险人不能尽管免去相关分条约项下的保险责任,惟独在被保险人“恶意”违背时,保险强人干经由运用作废权,免去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非分心违背“见告使命”时,保险人只能运用条约效力“停止权”。

 

  二、“见告使命”的分说尺度。

 

  被保险人实施了“见告使命”应搜罗三方面的寄义:一是光阴上要求“赶快”。在预约保险单对于见告期限不约定的情景下,“赶快”应清晰为“尽可能早”,至迟不能在损失爆发后,或者货物抵达后。二是内容要残缺、精确。“残缺”指见告的内容不应少于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纪律的规模,即“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钱以及保险金额;“精确”指被保险人不患上漏报、错报。三是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补报、重报要求,被保险人也做到见告的实时、残缺、精确。

 

  四、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效力时期以及保险责任时期

 

  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效力时期,又称条约实用期,是指预约保险条约何时失效至何时失效的时期。预约保险条约的实用期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条约实施期限届满后,货物虽未运完,条约效力也妨碍,除了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缩短条约实施时期。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条约实用期或者实施期,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实用期起始点为条约建树之日,而非保险人出具预约保险单之日或者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之日;其妨碍点如未约定,可凭证我国《条约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纪律推定,即双方均可随时实施,但应给对于方需要的豫备光阴。

 

  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保险责任时期,又称保险时期(Period of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的光阴规模。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保险时期的起始光阴与其余海上保险条约差距。如预约保险条约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在约定的全部总条约实用期内,总条约约定规模内的货物一经装运,保险责任自动启动。被保险人见告使命的实施瑕疵,不影响保险时期的起算,即凭证货物的主不雅出运光阴,而不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的光阴起算。

 

  据上,海上预约保险条约的保险时期不患上逾越条约的有历时期。

 

  海上预约保险条约仍是当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紧张组成部份,我国当初的法律对于此的纪律不是很详细。在审理海上预约保险条约案件中,要短缺留意其特殊性,不能重大套用艰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约的纪律、原则。